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药品储存配送、药品追溯、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第三方平台应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备案。
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
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
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
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
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
强化药品安全风险控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
2023-02-14
2023-03-01
2023-03-27
2023-03-28
2023-02-27
2023-02-06
2023-01-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布实施,健康中国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大健康产业也迎来蓬勃发展阶段,不少药企也趁此机会纷纷进军食品、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领域。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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